大辟 基本解释
古代杀头的死刑: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
大辟 详细解释
死刑。古代五刑的一种。
《礼记.文王世子》:「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四》:「一上刑罚,僧徒熬苦不过,只得从实供招,就押到寺中起赃来为证,问成大辟,立时处决。」
网络解释
大辟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1)周代的大辟,据《刑书释名》分为七等,1.斩,诛之斧钺;2.杀,杀以刀刃弃市,即刑于市,与众共弃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烧杀之;5.辜磔之,指焚裂尸体;6.踣,毙之于市场;7.罄,缢之使毙于隐处。(2)秦代的大辟,有:1.斩;2.枭首;3.车裂;4.弃市;5.腰斩;6.体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据《汉书·刑法志》大辟复有:1.凿颠,凿去顶颠;2.抽胁,抽去肋胁;3.镬烹,在锅里煮死。(3)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以上酷刑后,大辟之刑为腰斩、弃市、枭首、磔。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为弃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谓五刑中的死刑,俗称砍头,隋后泛指一切死刑。语出《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清· 方苞《狱中杂记》
大辟造句
- 1、大辟就是古代的死刑。
- 2、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
- 3、守硁硁之信,以死殉之,志士且踌蹰而未决,况已蹈大辟之戮民乎?
- 4、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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