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基本解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二编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规定审判;第四编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shì sù sòng fǎ
词典解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二编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规定审判;第四编规定执行。
分词解释:立案:
①在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备案:办厂须向主管机关立案。
②设立专案:立案侦查。
第三:
复姓。汉田广孙田癸为第三氏。见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三十。
第一:
1.等第次序居首位或首位的。
2.形容程度最深;最重要。
附则:
附在法规、条约、规则、章程等后面的补充性条文,一般是关于生效日期、修改程序等的规定。
第二:
复姓。见《通志.氏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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