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劳:代替操劳办事:请人代劳。
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办: ◎ [do sth.for sb.] 替人办理◎ (1) [deputy;agent;chargé d'affaires](2) 以外交部长名义派驻他国的代表(3) 委派使馆高级人员做使馆临时负责人,称“临时代办”(1).代为办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甦排落甲》:“以故乡人望城市如地狱,见差胥如狞鬼,魂飞胆慄。而一党,兇神,因其畏缩,诱以代办之词,科其不貲之费。” 老舍 《四世同堂》三七:“至于经常的事务,她可以放心的由职员们代办,因为职员们都清一色的换上了她的娘家的人。”(2).由一国外交部长派驻他国的常驻外交代表。级别次于大使、公使;外交特权及豁免与大使、公使级官员同。
代替:1.交替,轮流。2.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