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钱 基本解释
1.唐德宗时所征杂税名。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兴元二年正月罢停。
除陌钱 详细解释
除陌钱 chú mò qián
词语解释:
唐德宗时所征杂税名。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兴元二年正月罢停。
分词解释:
税款:
按税收条例向征税对象收取的钱。
交换:
①双方各拿出自己的给对方;互换:交换纪念品 ㄧ交换意见 ㄧ两队交换场地。
②以商品换商品;买卖商品。
公私:
公家和私人:公私兼顾ㄧ合营。
正月:
正阳之月。指夏历四月。
公元:
国际通用的公历的纪元,是大多数国家纪年的标准,从传说的耶稣诞生那一年算起。我国从1949年正式规定采用公元纪年。
网络解释
除陌钱
除陌钱是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年) 政府以军费不足为名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一种交易税。规定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1000钱,官府抽取20—30文税钱,后增至50文。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将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百分之五的税率抽取相应货物作为税收。通过牙商进行的交易,由牙商持官府发给的印纸,对买卖进行登记,并负责核算交纳。不通过牙商进行交易的店铺,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自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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