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基本解释
官署名。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都察院 详细解释
都察院 dū chá yuàn
词语解释:
官署名。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分词解释:
风纪:
作风和纪律:军容风纪ㄧ整顿风纪。
巡按:
1.巡行按察。
2.明代有巡按御史,为监察御史赴各地巡视者。其职权颇重,负责考核吏治,审理大案,知府以下均奉其命。简称“巡按”。
州县:
1.州与县的合称。
2.指州县官。
考察:
①实地观察调查:他们到各地考察水利工程。
②细致深刻地观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勤于考察和思索,才能有成就。
整饬:
①整治,使有条理:整饬纪律|整饬吏治。
②整齐,有条理:治家整饬|魏贲见子牙威仪整饬,兵甲鲜明。
③端庄而严肃:少力于学,志行整饬。
网络解释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都察院造句
- 1、大理寺经常与刑部、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成为三司会审。
- 2、平乱归来,封毅勇候,入都察院,左都御史正二品。
- 3、咨议局联合会很快向都察院提交了一份抗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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