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鹿 基本解释
1.《列子.周穆王》﹕"郑人有薪于野者﹐遇骇鹿﹐御而击之﹐毙之。恐人见之也﹐遽而藏诸隍中﹐覆之以蕉。不胜其喜。俄而遗其所藏之处﹐遂以为梦焉。顺涂而咏其事。傍人有闻者﹐用其言而取之。既归﹐告其室人曰﹕'向薪者得鹿而不知其处﹔吾今得之﹐彼直真梦者矣。'室人曰'若将是梦见薪者之得鹿邪?讵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梦真邪?'夫曰﹕'吾据得鹿﹐何用知彼梦我梦邪?'薪者之归﹐不厌失鹿。其夜真梦藏之之处﹐又梦得之之主。爽旦﹐案所梦而寻得之。遂讼而争之﹐归之士师。"后以"讼鹿"为计较名利得失之典。
讼鹿 详细解释
讼鹿 sòng lù
词语解释:
《列子.周穆王》﹕“郑人有薪于野者﹐遇骇鹿﹐御而击之﹐毙之。恐人见之也﹐遽而藏诸隍中﹐覆之以蕉。不胜其喜。俄而遗其所藏之处﹐遂以为梦焉。顺涂而咏其事。傍人有闻者﹐用其言而取之。既归﹐告其室人曰﹕‘向薪者得鹿而不知其处﹔吾今得之﹐彼直真梦者矣。’室人曰‘若将是梦见薪者之得鹿邪?讵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梦真邪?’夫曰﹕‘吾据得鹿﹐何用知彼梦我梦邪?’薪者之归﹐不厌失鹿。其夜真梦藏之之处﹐又梦得之之主。爽旦﹐案所梦而寻得之。遂讼而争之﹐归之士师。”后以“讼鹿”为计较名利得失之典。
分词解释:以为:
1.认为。
2.作为,用作。
3.“以之为”的省略形式。犹言让他(她)做,把它作为。
4.犹而为,而成。以,而,连词。
5.犹已为,已是。以,通“已”。
得失:
1.得与失。犹成败。
2.得与失。指利弊。
3.得与失。指名利的得到与失去。
4.得与失。特指赢利与亏本。
5.得与失。指是非曲直;正确与错误。
6.得与失。指好坏,优劣。
7.偏指失,过失。
不胜:
①承担不了:不胜酒力|不胜其苦。
②不尽:不胜枚举。
③副词。非常:不胜感激。
俄而:
〈书〉不久;一会儿:俄而日出,光照海上。
室人:
1.泛指家中的人。
2.主人。
3.古时称妻妾。
4.古称丈夫家中的平辈妇女。
5.宋代命妇的封号之一,后改为“宜人”。
网络解释
讼鹿
讼鹿,拼音sòng lù,释义计较名利得失,出处《列子.周穆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