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制钱 基本解释
1."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
经总制钱 详细解释
经总制钱 jīng zǒng zhì qián
词语解释:
“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并称,宋代的附加杂税。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加征卖酒﹑典卖田宅的牙税,常赋外的头子钱,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称经制钱。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称总制钱。
分词解释:名目:
名称;名义:名目不宜太繁|巧立名目。
附加:
①附带加上;额外加上:条文后面附加两项说明ㄧ除运费外,还得附加手续费。
②附带的;额外的:附加刑ㄧ附加税。
发运:
(货物)运出去:装船发运ㄧ订货已经发运,不日即可收到。
典卖:
1.旧指活卖。即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不同于“绝卖”。
2.典租出卖。
头子:
1.唐末至宋,枢密使不经由中书直行下达的札子,事大者称“宣”,事小者称“头子”。
2.宋初枢密院所发差使驿传马匹的一种凭证。
3.见“头子钱”。
4.指画像。
网络解释
经总制钱
宋代杂税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始于宣和四年(1122),系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简称经制使)陈遘所创,故名。靖康初(1126)废,建炎三年(1129)恢复,并固定其名色为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每贯增收二十文)、官员等请奉头子钱(每贯收二十三文,续有增加,后固定为五十六文)、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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