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产 基本解释
1.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籍产 详细解释
籍产 jí chǎn
词语解释: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分词解释:没收:
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所有:
1.领有,占有。
2.指领有的东西。
3.尚有。
4.整个;全部。
5.有个。
财产:
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
罪犯:
亦称“犯人”。被法院定罪处刑,而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
网络解释
籍产
jí chǎn ㄐㄧˊ ㄔㄢˇ
籍产(籍产)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宋 洪迈 《夷坚志丁·孔都》:“狱成,酿者坐徒刑,且籍产拆屋,四邻皆均赏钱。”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历法·厘正历法》:“其时彭德清以王振党拟斩,瘐死狱中,僇尸籍产矣,而同事畴人,犹袭其说如此。”《清史稿·高宗纪三》:“壬寅,追论素诚贪淫激变罪,籍产,戍其子于伊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