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 基本解释
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694页)。
网络解释
欧洲联盟条约
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代表们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署了该条约,条约也正式生效。
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参与签订该条约的为原欧共体的12个国家,即:比利时、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西班牙、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芬兰、奥地利和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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