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馆 基本解释
1.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始设;乾隆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律例馆 详细解释
律例馆 lǜ lì guǎn
词语解释:
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始设;乾隆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分词解释:律例:
1.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
2.犹规律。
大修:
重大修改;大修理。
全国:
1.谓使敌国不战而降。
2.保全国家。
3.指整个国家范围内。
小修:
谓简单的﹑保养性的修理。相对于大修而言。
编排:
①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先后:课文的编排应由浅入深。
②编写剧本并排演:编排戏剧小品。
网络解释
律例馆
律例馆是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审定条式,颁行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