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米法 基本解释
1.明中叶以后在江南实行的田赋征收的改革办法。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针对江南田赋奇重,负担不均的现象,江南巡抚周忱创平米法,沿袭至清。其法将正米及耗米合计,科则重的加耗少,科则轻的加耗多,据此规定平米则例,再以平米则例算出应征米粮和银两数额。
网络解释
平米法
平米法亦称“均征加耗法”。明中叶周忱创行于江南的一种调整赋役负担的方法。明代土田之制分官田民田两大类。官府课征于官田的田租和民田的田税负担悬殊,田租往往高于田税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且附加漕粮损耗 (即“加耗”) 也是租重税轻。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大量田租逋欠,而且迫使大量人户逃亡。宣德八年 (1433年),江南巡抚周忱在苏州知府况钟的协助下,首先在苏、松地区创行平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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