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宪 基本解释
1.清代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副宪 详细解释
副宪 fù xiàn
词语解释:
清代都察院副长官左副都御史的别称。
分词解释:
别称:
正式名称以外的别名。
御史:
1.官名。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皆有御史,为国君亲近之职,掌文书及记事。秦设御史大夫,职副丞相,位甚尊;并以御史监郡,遂有纠察弹劾之权,盖因近臣使作耳目。汉以后,御史职衔累有变化,职责则专司纠弹,而文书记事乃归太史掌管。
2.喻指起监督作用的人或事物。
长官:
1.上级官员﹔上司。
2.众官之长。多指级别较高的官吏。
3.唐宋时多指县令。
4.官吏的泛称。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时的监察机构。1382年明太祖废汉以来的御史台,设都察院。专司巡按州县,考察官吏,整饬风纪。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
网络解释
副宪
官名。明始置,为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的副职,亦分左右,正三品。在外督抚,也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清沿置,以左副都御史协理都察院事,满汉各二人。以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外督抚系衔。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废右都御史衔。民间尊称为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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