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基本解释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以应急需的措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 详细解释
先予执行 xiān yú zhí xíng
词语解释: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以应急需的措施。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分词解释:抚恤金:
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某些:
表示不止一个或一种的不定数量。
原告:
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一方。
款项:
①为某种用途而储存或支出的钱(多指机关、团体等进出的数目较大的钱)。
②(法令、规章、条约等)条文的项目。
一定:
1.一经制定;一经确定。
2.固定不变;注定。
3.规定的,确定的。
4.必然;确实无疑。
5.表示坚决。多用于第一人称。
6.某种程度的;适当的。
7.特定。
8.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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