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基本解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mín fǎ tōng zé
词典解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分词解释:同日:
1.同一天。
2.“同日而语”之略语。
公布:
(政府机关的法律、命令、文告,团体的通知事项)公开发布,使大家知道:公布于众ㄧ公布新宪法ㄧ食堂的账目每月公布一次。
涉外:
涉及与外国关系的。
法律: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法人:
法律上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法人享有与其业务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区别于‘自然人’)。
网络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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